焦高管辦規〔202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各駐區機構,各有關單位:
《焦作高新區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焦作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6年1月13日
焦作高新區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區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管理,保障托管學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焦作高新區區域內從事校外托管機構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學校外開辦的,在非教學時段受學生監護人委托為中小學生提供就餐、午休、看管等課后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開辦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房屋出租者負有督促房屋租賃者做好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的管理責任。校外托管機構應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區管委會建立學生托管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區管委會分管領導擔任,副召集人由教育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場監管、消防、公安、民宗、住建、衛健、城管、供電、交警、稅務等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每半年由召集人組織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召集人不能主持的,也可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開,負責統籌協調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托管服務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學生托管服務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每季度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一次檢查工作,建立問題臺賬,并督促問題整改。
第五條 各相關職能單位職責分工
1.教育部門:負責督促中小學校引導學生到合法合規的校外托管機構參加托管,對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禁止在職教師及員工開辦校外托管機構或在其中兼職。
2.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登記,依法查處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校外托管機構,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實際經營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立案調查處理。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
3.消防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條件檢查,重點整治疏散通道堆放雜物、違規充電、消防設施損壞、午休宿舍不符合規范等問題,嚴禁設置全封閉防盜窗和使用可燃彩鋼板,指導校外托管機構開展防火安全檢查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
4.公安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提供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指導和培訓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
5.民宗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民族宗教領域意識形態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6.住建部門:負責依法履行房屋建筑質量安全行業管理職責,聯合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對校外托管機構房屋安全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7.衛健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傳染病防治監督及職責范圍內的公共衛生監督檢查。
8.城管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燃氣使用安全監督,安排專業人員定期開展燃氣安全檢查工作。
9.供電部門:負責配合開展校外托管機構用電安全專項檢查,重點核查線路敷設是否規范、有無老化破損,用電設備是否合規,嚴查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等隱患。
10.交警部門:負責對接送車輛及駕駛員的監管,核查托管機構用于接送學生車輛的資質,同時審核駕駛員的駕駛資格,嚴厲查處無資質接送、超載、使用違規車輛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維護周邊交通秩序。
11.稅務部門:依法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稅收征收和管理。
12.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屬地管理,聯合相關職能部門,每季度對屬地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全面排查摸底,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及時掌握校外托管機構動態,協調處理相關問題。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六條 開辦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的,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受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完成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須書面說明理由。法律法規有修訂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
第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不損害托管學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關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清算公告結束后到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四章 場所標準和服務要求
第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校外托管服務的場所應當為依法取得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合格的建筑內,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同在一棟建筑內,禁止在地下室、工業廠房、倉儲建筑、污染區、危險區等場所提供校外托管服務。在小區居民樓內開辦校外托管機構的,需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
第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托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校在職教師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在校外托管機構中兼職。
第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義務:
1.學生托管期間應當始終有工作人員照看;
2.加強衛生管理,保持托管場所環境干凈、整潔;
3.提供接送服務的,應當安排專人接送托管學生,保障學生放學后到校外托管機構以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托管服務結束后,按照約定由學生監護人或者其指定人員接走的,應當確保學生接送安全;
4.未接到托管學生、托管學生無故未按時抵達或者無故離開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并安排人員進行查找;
5.在提供托管服務期間應當預防和避免猥褻、性侵害、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對侵害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及時告知實施侵害和被實施侵害學生的監護人,保護托管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對嚴重的侵害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6.發現學生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托管學生,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
7.應當教育、引導托管學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擾所在區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鼓勵校外托管機構通過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對學生簽到、接送等進行動態管理,保障學生安全。
第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違規開展中小學課程教育和變相學科類培訓;
2.采取強迫或者誘導的方式向托管學生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3.宣揚含有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或者違背公序良俗內容的信息;
4.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學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校外托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義務:
1.制定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占用、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5.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傳染病防控義務:
1.配齊配足托管對象生活、住宿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消毒、洗手等設施設備;
2.加強室內通風,校外托管場所內按規定進行消毒,并有消毒記錄,室內空氣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3.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及應急預案。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4.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校外托管機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1.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食品經營許可要求,食堂的面積應當與就餐人數、加工和供應品種及數量相適應;
2.設置備餐間或者備餐操作區,備餐操作時應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3.按照規定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留樣克數不少于125克,在冷藏條件下(0-8℃),留樣時間不少于48小時,并做好留樣記錄;
4.應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烹飪食品,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5.校外托管機構從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訂餐的,必須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確保食品安全;
6.校外托管機構必須依法配備與經營規模、管理水平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食品安全員、食品安全總監),制定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清單,按規定做好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
7.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采購食品及食品原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索證索票管理的規定,專人負責、定點采購,并做好采購記錄;
8.校外托管場所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監管,學生家長借助“互聯網+明廚亮灶”,參與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的監督;
第十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地市場監管或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十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托管時段、托管期限、是否接送、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合理收取托管費用,并且在服務場所公示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退還托管協議剩余期限的托管費用,依照托管協議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且向所在的鄉鎮(街道)報告,說明停止托管服務理由以及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
第十九條 鼓勵校外托管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安全生產責任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負有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可以采取聯合檢查等方式對校外托管機構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公布對校外托管機構違規經營的查處情況;檢查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安全監督中發現校外托管機構存在安全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報告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校外托管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教育、公安、消防、衛健、住建、交通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本辦法執行期間,如國家和省、市出臺涉及校外托管機構新的規定,以上級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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